关于给予盘锦市大洼区星火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行政处罚的公告
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
名单如下:
1.盘锦市大洼区星火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附件:盘锦市大洼区星火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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