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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第1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29

郑艳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取消后,政府监管手段有所弱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考核体系刚刚建立,作用尚未完全发挥,物业企业服务和经营水平参差不齐。主要集中在履约意识不强、卫生保洁不及时、消防电梯设施维保不善、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个别物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技能粗放;个别企业在服务、收费标准等方面公开公示工作不到位。

物业小区尤其是弃管小区改造后普遍存在收费难问题,业主缺乏主体意识,知法懂法守法意识有待加强。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毁绿种菜、圈占绿地;违规装修、破坏房屋使用安全;侵占共用部位、占用共用楼道、占用共用道路;电动车通过高空抛线或楼道内充电等方面。有的业主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稍有不满,就拒绝缴纳物业费,形成了物业收费差、服务水平低的恶性循环。

现在属地监管职责清晰,但相关法规赋予的权力有限,对物业企业的约束性很小。在小区清理整治上物业企业应当履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的义务(物业企业没有执法权,况且全区住宅小区(含散楼、单体楼)有物业企业服务的仅占40%。)。每年对于有物业的小区物业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和配合镇街社区开展清理工作,同时也做了大量宣传工作,但业主不配合的现象较多,问题反复出现。至于统筹规划社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问题,一是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应该纳入先期的规划设计;二是既有物业住宅小区规划社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需要占用公共用地,占用小区内公共用地决策权在全体业主,不是哪个部门和街道社区可以决定的。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和物业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小区安全秩序。

 

 

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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