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对象:唐艳平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3年7月12日,大洼区卫健局接到陈女士投诉举报,称“盘锦仁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分店设有坐堂医,并为其诊脉、开药治疗”。2023年7月13日,卫生监督员到盘锦仁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分店核实情况,唐艳平未能出示其本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同时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店长于艳丽、坐堂医唐艳平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唐艳平自2023年5月3日起在该机构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68.4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1605.35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3年10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3] 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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