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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2023〕4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1010

各镇街、经济区、区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必采,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果和质量,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盘财采〔2020〕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及备案材料报送等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政府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及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60万元。

(二)资金使用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即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执行政府采购,如果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执行政府采购。

(三)细化政府采购品目。政府采购法中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采购人应理清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范围,细化政府采购品目,加深对于采购法的理解,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应采未采现象发生。

二、集中、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采购人将列入集采目录内、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畴的必须执行集中采购行为。

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采目录范围,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采购人将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上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提供采购项目技术文件等相关材料,经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室确认后,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本条所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 辽宁政府采购网 进行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三、政府采购资金审批及备案

(一)各镇街、经济区、区直各预算单位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需填报《大洼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附件),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采购的,由区财政局相应业务管理室审批。资金来源为自有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室审批,同时采购单位需提供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预算支出指标文件。

(二)各镇街、经济区、区直各预算单位填报的《大洼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审批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需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需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项目验收后需将相关手续及发票复印件报区财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 大洼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xlsx

 

 

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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