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对象:大洼区剪缘美发店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3年6月5日,区卫健监督中心接到群众投诉件,我监督中心执法人员于6月7日对大洼区剪缘美发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其场所存在(2012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卫生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之后未营业,于2023年5月31日试营业,被投诉(投诉日期2023年6月1日)从事理发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金额:600元
处罚时间:2023年6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公罚〔2023〕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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