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刘艳华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3年2月14日,大洼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人称大洼区田家街道林海景天林枫苑6-1-801室经营针灸减肥,涉嫌无证行医。2023年2月28日,卫生监督员到大洼区田家街道林海景天林枫苑6-1-801室核实情况,该场所经营者刘艳华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3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3] 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