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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3〕1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7 浏览次数:341

一、文件背景

为深化做好省委营商环境专项巡视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整改工作,全面落实《辽宁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持续扩大《盘锦市大洼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取得成效,确保为在洼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辽委办发〔2016〕4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双台子区、大洼区等4县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16〕231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洼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盘政〔2016〕184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4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59号)及《中共盘锦市大洼区委办公室、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3号)等有关文件。

三、制定目标

全面落实《辽宁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持续扩大《盘锦市大洼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取得成效,按照省、市、区的文件要求,确保我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

四、文件主要内容

1、将民政局1项;区住建局35项;区交通运输局13项;区水利局14项;区农业农村局13项;区文旅广电局14项;区人社局5项;区应急局5项,共计8个部门100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划转到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事项划转工作于2023年1月底全部完成。

2、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将对已划入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移交协议制,与各职能管理部门签订《审批事项移交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各职能管理部门应选派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优秀干部到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继续承担相关审批业务。

3、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积极参与由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的各项联合行动。

4、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将建立审批信息联动联通机制,将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将监管中发现的监管对象违反行政审批的行为,以书面方式及时送达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区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权改革方案。

2.事项划出单位积极配合营商局完成事项划转及人员的调配。

(二)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2.严格落实政策。各部门、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在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按要求主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有效推进。

3.严明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实施方案,积极配合营商局完成事项集中划转,耐心细致地做好划转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按规定时间顺利完成。对改革措施落实不力、行动迟缓、工作中推诿扯皮、庸政懒政的部门及时进行通报,并把督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解读单位:盘锦市大洼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解读人:孙晓光

电 话:0427-3531799


原文:大政办发〔2023〕1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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