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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25 浏览次数:1823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定;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一种行政活动。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法律专业素质;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身心健康,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适用范围:局系统内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区司法局行政组织业务培训,并经局内组织行政执法能力业务考试合格。

第七条  资格考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向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区司法局。

第八条  申请获得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关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部门审核后向政策法规科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交回法规科,收回后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区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上报司法局可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或组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滥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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