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2128号《关于规范管理LED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17 浏览次数:336

王岩委员: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大洼区城市管理提出宝贵的建议。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洼分局党组对你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主动对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期,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DB37/T487—2004)、《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2020年)、《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盘锦市城区招牌设置导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导则》分为总则、招牌设置导则、附则共三个板块,总计21条,规范了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企事业)名称招牌、商家门店店招、外墙型招牌设置规范及招牌禁止设置的区域及情形。

下一步,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洼分局将按照出台的《盘锦市城区招牌设置导则》严格执行,规范大洼区招牌设置行为,逐步实现城市招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衷心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使城市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城市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洼分局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