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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1〕32号 关于解决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次数:3289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等八厅局《关于推进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自然资发〔2019〕18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盘政办发〔2018〕63号)文件精神,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结合大洼区实际,就大洼区解决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2019年年底前入住, 国有建设用地上、权属无争议、依法取得,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住宅小区(以下简称问题小区),不包括军产、个人自建私房和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房屋。

二、化解政策及解决措施

(一)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失联或无能力履行义务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动产所在地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问题小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代为履行义务,包括缴纳各种费用(如测绘费、登记费和检测费、消防或质量安全整改费用等),同时责成专人负责理顺相关手续和申请登记等具体工作。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二)关于首次登记问题

在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经办理过个人房屋产权登记的问题小区,视为已经完成了首次登记,此后的住户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三)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本着自愿原则,产权人可以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续期手续,待出让手续完备后按照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房屋征收回迁住户登记问题

对于在房屋征收回迁过程中,存在的被征收人(原权利人)与协议征收人(现产权人)不一致及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身份资格审查不清等问题,本着方便群众和简化审查原则,减少变更登记中的梗阻,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协议(回迁安置协议),直接将回迁安置房屋登记给现产权人(协议回迁人),无需原产权人到登记现场。

(五)关于规划核实和验收问题

1.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设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开发企业或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明确结论的竣工核实检测报告。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区政府同意后,区城乡规划发展服务中心按第三方出具的竣工核实检测报告结论出具竣工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区城乡规划发展服务中心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2.对于没有通过房屋质量、消防验收的小区,区住建部门要深入现场对房屋质量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问题小区开发企业或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进行检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小区,根据检验结论,问题小区开发企业或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限期达到房屋质量、消防设施安全标准。检验结果或者整改后达到合格条件的问题小区,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区住建部门出具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合格的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情况说明为问题小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由规划部门出具的竣工核实建议,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合格情况说明,视为等效要件,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六)关于技术规定参照标准

对于建设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安全等项目验收和要求,执行问题小区开工建设时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关于一事一议

对无任何审批手续,住户不能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问题小区,以及依据此意见不能解决的问题小区不动产登记问题,由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八)关于税费追缴和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总体牵头单位,负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总体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大洼分局作为后续处罚专项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做好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后续查处工作。

在解决问题小区不动产登记问题过程中,要将产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开发企业追缴各项税费、进行行政处罚严格区分开来,按照“查办分离”、“证缴分离”的原则,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小区进行办理产权登记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启动税费追索和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其中税费追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应缴税款、人防费等。行政处罚包括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违法认定,对问题小区涉事企业进行处罚。对拒不配合补缴税费和接受处罚的开发企业,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的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加强后续监管。

(九)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对于在开展不动产登记以前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不动产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小区,按照实测宗地面积和批准用途办理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小区,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按照实测宗地面积和房屋、土地批准用途登记。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各镇街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相应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盘锦市大洼区解决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盘锦市大洼区解决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林学玮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邢云志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李  军  区法院院长

孙  博  区司法局局长

李  彬  区财政局局长

张  伟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局长  

焦万翱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邸  鹏  市城管执法局大洼分局局长

赵  剑  区税务局局长  

李  影  区规划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一夫  田庄台镇镇长

张宝旺  平安镇镇长

刘  阳  西安镇镇长

李  勇  东风镇镇长

王守成  新开镇镇长

姜  书  新立镇镇长

鞠  哲  唐家镇镇长

宫海亮  新兴镇镇长

郑永安  清水镇镇长

王  阳  赵圈河镇镇长

刘  勇  田家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俊英  大洼街道办事处主任

唐景月  王家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宝  榆树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立君  于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大洼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大洼分局局长张伟兼任。

 

 

文件解读:《关于解决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21〕32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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