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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次数:560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盘锦市大洼区应急管理局

2.执法人员名录

 

二、执法职责

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承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查处相关案件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查处盘锦市大洼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盘锦市大洼区应急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的规定(试行) 

一、案件来源

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同级其他部门移交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等。

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填写《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监督检查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局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实施查封扣押时,需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式两份并当场交付,分别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保存。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需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立案审批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立案、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听证、处罚等程序的统一编号,案件承办部门在履行程序前,统一登记编号。

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同级其他部门移交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等案件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 案件承办科室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的,5日内完成补办的立案审批手续。

四、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要认真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在根据需要取得相关证据时,要正确、规范填写相应执法文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科审查。

五、案件审理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案件承办人递交案件材料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以及自由裁量等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

对审查未通过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机构核审意见书》中签署补充完善意见,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由案件承办人补充完善并重新报审。

经政策法规科审查通过的案件,局分管负责人在《案件处理呈批表》上签署意见。

六、处罚告知

经审批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同时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联系人为案件承办人。

七、陈述申辩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整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收集其它陈述申辩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证据及理由情况,再次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局分管负责人在《案件处理呈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对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未申请听证的案件,案件承办人按照前款审批的《案件处理呈批表》实施。

八、听证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

九、集体讨论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例情形的需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1)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4)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

十、送达

经批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日期为批准或决定日期,案件承办人必须在7日内(自批准或决定之日算起)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将依法办理。

十二、执行

案件承办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要依法办理。

十三、催缴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经催缴,当事人不履行的要依法办理。

十四、延期或分期缴纳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案件承办人核查情况属实的,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下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十五、结案

一般程序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客观原因在30日内无法完成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制作案件延期办案审批表,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及申请延期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局领导批准后,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案件承办人要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对生产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合格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结案。

十六、备案

对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司法部门备案。

十七、文书归档

案件卷宗按照档案管理原则,由案件承办人整理规范装订归档,并于结案后30日内,移交办公室统一保存。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办法》,结合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应急局各股室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案件承办股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时的案件审查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应急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案审委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案审委日常工作。

第四条 案审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位分管领导兼任。委员由各案件承办股室和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负责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罚款的案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的案件;

(三)吊销有关许可证;

(四)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拟提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领导交办需要提交案审委讨论的其它案件。

第六条 案审委审查案件,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其工作职责是:

(一)审查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案审委办公室的职责:

(一)对案件承办股室提交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二)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在会议召开3日前向案审委成员报送有关案件材料,并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案审委成员;

(三)负责案审委会议记录;

(四)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案件承办股室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拟处罚建议。拟处罚建议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力。

第九条 案件承办股室向案审委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相关案件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

(二)《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表明案件事实、证据和执法程序的执法文书;

(三)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条 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案件通过初步审核,案审委办公室向案审委主任提议召开案审委会议。

初步审核未通过的,案审委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退回案件承办股室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案审委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案件承办股室报送的案件材料或案件补正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

第十一条 案审委主任召集、主持召开案审委会议。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主持召开案审委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并且参加委员数占案审委成员总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委员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可以委托股室工作人员代表其行使案审委委员职权。

第十二条 案件审查实行民主集中制及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原则。案审委的审查意见必须获得半数以上参加案件审查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审查意见,另行审议。

第十三条 案审委召开会议,案件承办股室陈述主要案情和初步处理意见,案审委办公室陈述案件程序合法性审查、适用法律法规的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案审委对案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罚是否适当。

第十五条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案审委审查意见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承办股室根据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至180日。案审委审查案件的时间在案件调查时间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案审委审查的案件在案件处理的其它阶段按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区应急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0日内,由案审委办公室分别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六、救济途径

1.拨打监督举报电话:6780439   6780436  6988838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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