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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0〕5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687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和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结合大洼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我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镇(街道)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依托镇(街道)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供水单位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及时妥善处理水事纠纷,确保当地居民饮水安全和需要,确保社会稳定。

1.区政府: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镇(街道)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依托本镇(街道)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供水单位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及时妥善处理水事纠纷,确保当地居民饮水需要和社会稳定。为保障供水单位正常运行,根据自来水服务站(公司)经营状况,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每年可给予适当的管理经费补贴。

3.区水利局: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年度监测(丰水期、枯水期);为供水单位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指导、宣传;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竣工验收。

5.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管护资金的预算、拨付及资金的监管工作。

6.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各镇(街道)供水单位是否按发展改革局制定的水价标准合理收取水费。

8.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厂(站)项目的环评审批;协调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县(区)级以上及农村“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饮用水源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部署,组织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卫健部门和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实施农村集中饮用水保护区划定工作。

第三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资料档案制度。包括: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

第四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供水单位要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供水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供水单位要尽可能保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报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第七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水源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操作安全生产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对水源、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对机电设备经常保养,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保证应收尽收,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并办理卫生许可相关证件;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接受卫生部门检测。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接受卫生部门的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年度水质评价报告制度,及时监测水质。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程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对饮用水源地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实行计划供水,计量用水,有偿供水。用水户必须安装预付费IC卡水表,用户应按需求预存水费,无费用将自动停水。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严禁用水户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各镇街供水单位领导、值班人员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明确值班值宿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防止因交接班不及时而出现漏岗。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大政办发〔2020〕52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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