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大洼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1号——《关于加强校车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498

尊敬的孟凡华、陈宝艳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校车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教育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这个提案建议很好,自2012年全区启用新校车以来,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也受到社会及学生家长的广泛关注。

现全区各学校运营的校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专用校车”标准,校车标识、外观颜色、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均属统一样式。在校车管理上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大洼县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办法》管理,制定了校车联席会议制度;校车司机通过层层审核均具备资质,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每年都对校车进行两检,从驾驶员资质、健康状况,保险等各方面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发放校车许可证。校车、司机由属地政府管理,每年交警部门、属地政府、学校都与校车司机签订安全责任状,教育局设置了视频监管平台,实时对校车运行状况进行监管;学校均建立了一车一档,每班次做到定员、定人、定座,不存在超员现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每个学年始终,并且每年定期对校车司机、跟车教师进行培训,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至于你们提到的在小区门口安全区域内接送学生问题,属地学校校车均按照《大洼县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运行,跟车教师按《跟车教师职责》、乘车学生交接制度》履行职责。校车按规定必须在指定站点停靠牌标志处停靠,无停靠牌标志处不能停靠,站点牌位置的是由交通部门设定的。

                               

 

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