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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开公示

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 2019 年6月25 日,在盘锦市大洼区王家街道实施的盘锦弘海水产有限公司加工车间(一)工程建设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耀文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整)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我局按照行政处罚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该企业未进行陈诉和申辩,2020年9月3日,我局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9日         

行 政 处 罚 公 示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处罚种类 罚 款
姓名/名称 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盘锦弘海水产有限公司加工车间(一)
项目地点 盘锦市大洼区王家街道
违法事实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自由裁量标准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处罚文书文号 辽盘大综执处罚决定(2020)第2113052020082700020号
处罚决定 处罚人民币¥10500元 处罚决定时间 2020年9月3日
处罚部门 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 李 光      赵 丹
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持票据15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执行情况 暂未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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