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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次数:1348

备注:1、案审委负责审查并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罚款的案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的案件;

(三)吊销有关许可证;

(四)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拟提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领导交办需要提交案审委讨论的其它案件。

2、案件承办股室向案审委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相关案件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

(二)《现场检查方案》、《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表明案件事实、证据和执法程序的执法文书;

(三)其他证据材料。

3、案件承办股室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拟处罚建议。拟处罚建议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力,制作《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三天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召开听证会七天前,发出《听证通知书》,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写出《听证会报告书》,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处罚意见,由局长在《案件处理呈报表》签名批准执行。

4、《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笔录,使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的,该案件交由案审会集体研究确定。《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交由案审办重新核审,无采纳意见的,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5、对数额较大的罚款,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发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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