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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0〕27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加强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8 浏览次数:592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加强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的意见(暂行)》业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加强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的意见(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国资发改革〔2019〕52号)、《辽宁省省直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有关重大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辽国资发〔2001〕4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的意见》(盘政办〔2019〕22号)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行为,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结合大洼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融资行为管理

国有企业融资行为主要指企业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一)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标准管理。国有企业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举措。建立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融资规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率。企业要制定债务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偿债计划,对偿债资金来源作出合理安排,保障债务本息偿还,确保合规融资不发生债务风险。

(二)加强企业融资活动的管理。国有企业要拓宽融资渠道,开展融资行为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企业融资前向区国资局提交融资申请,需写明融资原因、融资金额、融资时限、融资方式、融资利率等,区国资局报区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企业建立融资机构比选制度,严格把控融资成本,企业融资活动要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财务稳健、有竞争力。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将短期、高息债务转为长期、低息债务,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减轻企业利息负担。缓解当期还款压力。

(三)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国有企业要依法依规开展融资工作,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活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中,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开展融资活动要实施可行性研究等方式,并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内部决策程序,明晰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在融资过程中的审批权限和承担的责任等事宜。区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开展的融资业务,由区国有企业负责决策,承担融资涉及的合规性、成本控制、债务最终偿还等责任,区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开展的融资业务需提交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报区国资局审核,再经区政府审批后方可实行。

(四)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方式、债券担保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债券发行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等。

(五)加强融资资金的日常管理。区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融资到位资金在使用前,需就资金的使用金额、用途、利率、年限等情况报区国资局初审,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使用。

三、担保行为管理

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是指企业开展贷款等融资业务过程中提供融资担保的行为,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一般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等。

国有企业担保对象包括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一)加强企业担保管理。国有企业实施担保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执行,建立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企业内部担保事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向镇街、经济园区所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连年亏损、扭亏无望而又资不抵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二)企业担保比例的确定。国有企业对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主要以企业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其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国有企业对控股、参股企业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三)企业担保行为的审批。为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由提供担保的国有企业负责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金融机构提出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文件的,由担保企业向区国资局提交担保审批材料,区国资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中,为防范债务风险、化解存量债务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由融资主体承担该笔融资涉及的合规性、成本控制、债务最终偿还、债务资金使用监管等责任,提供担保的国有企业要予以支持,在担保手续合法合规、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加强融资和担保行为监管

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管理力度,履行好监督职责,区国资局负责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企业融资和担保涉及的融资成本、资金使用、债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并将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融资成本管理和融资担保行为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加强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的意见(暂行)》大政办发〔2020〕27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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