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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发改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次数:547
序号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组织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粮食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10日内做出立案决定。不收费
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公民、法人、组织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粮食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10日内做出立案决定。不收费
3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组织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粮食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10日内做出立案决定。不收费
4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公民、法人、组织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粮食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10日内做出立案决定。不收费
5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公民、法人、组织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粮食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10日内做出立案决定。不收费
6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大洼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组织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粮食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10日内做出立案决定。不收费
7对管道企业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法人20日不收费
8对其他企业和个人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洼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法人、公民20日不收费
9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强制拆除行政强制大洼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法人、公民20日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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