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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中心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次数:560
大洼区体育运动中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审批部门审批类别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收费及依据备注
项目名称子项
xkty00010000大洼区体育运动中心行政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8月30日颁布)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社会组织中央指定
xkty00020000大洼区体育运动中心行政许可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2012年11月29日颁布)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人格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临时占用全民健身设施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归还并保证全民健身设施完好。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区同权
xkty00030000大洼区体育运动中心行政许可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建设或规划部门批准,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先行择地新建偿还。新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的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设施。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区同权
xkty00040000大洼区体育运动中心行政许可区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二十条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政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区同权
xkty00050000大洼区体育运动中心行政许可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2000年9月11日颁布)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企业中央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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