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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次数:397

盘政办发〔201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低保标准由650元/人月提高7%,为696元/人月。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界定调整工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为905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2088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为1392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70%生活费的补助标准由473元/人月提高到507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补助标准由439元/人月提高到470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助标准由405元/人月提高到434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要对新申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予以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今年市政府政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则是市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工作,大力提高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提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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