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
2.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现在无固定收入,原系国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