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丁某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7日,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区卫计局交办的东风镇居民丁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口腔镶复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
处罚结果:没收药品和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时间:2018- 10- 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字[2018]第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