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董某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违法事实:2018年2月11日,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社会举报,大洼区新兴镇董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口腔镶复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药品和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时间:2018-04-0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字[2018]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