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
序号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受理单位 | 基本流程 | 申请材料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办理时限 | 表格下载 | 咨询渠道 | 办公时间 和地址 |
监督途径 | 备注 |
1 | 开具疾病诊断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9年5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区属医疗机构、各镇(街道)卫生院 | 1、患者提出申请; 2、医院受理; 3、做出诊断; 4、办结归档。 |
有效身份证件 | 无 | 辽宁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 即刻办理 | 不涉及 | 0427-3416016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办公地址:区属医疗机构、各镇或街道卫生院办公地点 | 0427-3416002 | |
2 |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9年5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区属医疗机构、各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所) |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由负责诊治医生开具;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所)开具 |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需提供死者身份证明、社区/村委员会证明材料、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等死亡申报材料。 3、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提供公安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
无 | 辽宁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 即刻办理 |
不涉及 | 0427-3453992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办公地址:区属医疗机构、各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所)办公地点。 | 0427-3416005 | |
3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卫涵字〔2009〕417号)第(七)项各地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不低于500元。 | 大洼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接受在定点医院未及时报销的2.即时审核报销3.办结归档 | 补助卡、住院结算收据、费用清单、住院病志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孕册 出院3个月内办理 |
无 | 无 | 即刻办理 | 不涉及 | 0427-6905022 | 办公时间:每周三、周四 ;办公地点:大洼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一楼妇女保健科 | 0427-3416029 | |
4 | 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节省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会卫生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发行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2012年10月) | 大洼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洼区医院、大洼区中医院 | 1首次签发: 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机构即时办理2.换补发: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核; 3、发新证。 |
首次签发: 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保健手册。 3.新生儿母亲住院病志复印件。(盖公章) 4.新生儿父或母亲本人办理。(如父亲办理让母亲填好授权委托书) 换发手续 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住院病志复印件。(盖公章) 4.原签发机构提供的记录复印件。 5.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 6.新生儿本人父母到场。(提供换发的书面申请) 补发手续 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住院病志复印件。(盖公章) 4.原签发机构提供的记录复印件。(盖公章) 5.新生儿父母本人到场。(提供补发的书面申请) 出院2个月内办理首次签发 |
无 | 无 | 即刻办理 | 不涉及 | 大洼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0427-6905007、大洼区医院0427-6859035、大洼区中医院0427-6965611 | 办公时间:每周二--周四;办公地址:大洼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四楼出生证明科、大洼区医院门诊四楼疾病预防控制科、大洼区中医院五楼妇产科 | 0427-3416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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