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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42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符合要求的,实地踏勘、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阶段责任:政府审批后,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符合要求的,实地踏勘、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阶段责任:政府审批后,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立项或备案材料,国有土地批文或权属来源,县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协议,用地单位及负责人相关材料)。
3.会议研究责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和县土委会研究决定,签订协议。
4.供后监管责任:向局执法监察部门移交出让合同、协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土地使用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许可、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临时用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农用地转用组卷审查组卷报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文件规定审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组卷手续并上报备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采矿权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颁布)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颁布)第二十条开采由国家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分别由省、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许可、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宅基地批复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
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闲置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立案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的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颁布)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征收 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 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0 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征收 采矿权价款的征收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征收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标准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土地出让等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土地闲置权属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标准等,减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该幅土地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标准等,减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耕地开垦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该幅土地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征收 耕地复垦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复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标准等,减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耕地复垦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该幅土地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征收 土地补偿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土地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标准等,减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土地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该幅土地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检查 土地开发、土地储备整理、土地复垦检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个平台建设总体方案》(辽国土资发[2013]401号)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分解落实省下达的土地整治计划任务,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批准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取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设计执行和工程任务完成等情况的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二)听取项目技术复核情况和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意见。(三)查阅报验资料。(四)实地查验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数量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验收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质量检测资格的质检机构对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检验,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必须持有检验员证,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合同方(施工企业)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在国土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颁布)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查验和实地查看责任: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3.登记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责任: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确认 土地抵押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查验和实地查看责任:登记机构受理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该幅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3.登记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责任: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土地抵押登记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确认 辖区内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查验和实地查看责任:登记机构受理土地权属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3.登记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责任: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裁决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3.依法调解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4.处理阶段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裁决 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1月3日颁布)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3.依法调解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4.处理阶段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其他行政权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立项或备案材料,国有土地批文或权属来源,县政府相关批准租赁文件,租赁协议,用地单位及负责人相关材料)提出租赁、作价出资或都入股方案建议。
3.会议研究责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和县土委会研究决定,签订协议。
4.供后监管责任:向局执法监察部门移交租赁协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其他行政权力         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开工项目申报审核 【规范性文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对评审修改后的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审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公示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其他行政权力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第一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实地进行检验,初验符合要求的,进行会签。
3.决定阶段责任:会签完毕,分管局长、局长、分管县长签署,上报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其他行政权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审查备案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备案责任: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2.登记责任:(1)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4)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5)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3.保密责任: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其他行政权力         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初验 【规范性文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出具预审意见。
4.送达责任:送达预审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意见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实地验收,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对评审修改后的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审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公示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验 【规范性文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其他行政权力 采矿权年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施工和开采活动,实行年检制度。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的,缴纳下一年度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予以年检注册。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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