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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575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大中型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对大中型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服务业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2.对未按期缴纳专项基金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期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额1‰的滞纳金。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对大中型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服务业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3.对骗取专项资金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采用伪造、涂改、冒用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发票的手段,退还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的专项资金,或者补缴专项资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对大中型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服务业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2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3号令,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由县服务业局成品油管理办公室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酒类经营者未备案登记的处罚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对酒类经营者未备案登记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酒类经营者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处罚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酒类经营者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酒类经营者无贴标销售散装酒的处罚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对酒类经营者无贴标销售散装酒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酒类经营场所未悬挂警示牌的处罚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标识行为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销售禁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酒类经营者对销售禁售酒类商品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在对酒类经营者进行巡查中,对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行为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行为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公告废止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经营者未备案登记的处罚 【规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8号令,2006年5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大洼县服务业局 1.立案和审理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备案登记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征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规章】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工程建设单位、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的,按照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缴纳; (二)工程建设单位、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 大洼县服务业局 1.收缴责任: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预缴。
2.入库责任: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本地区征收的专项资金额的10%缴入省级国库。
3.监督责任: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行政权力 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服务业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对酒类业实施监督管理。
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行政权力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规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8号令,2006年5月17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服务业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对再生资源回收类业实施规划管理。
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行政权力 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审批 【规章】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2005年8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服务业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报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4.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行政权力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规章】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第2号,2005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条 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服务业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报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4.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行政权力 《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八条 除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其自产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服务业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核发经营许可决定,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酒类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发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酒类业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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