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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458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实行市、县区(重点经济区)分级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决定、送达责任: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实行市、县区(重点经济区)分级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决定、送达责任: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市、县区(重点经济区)分级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决定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施工、不停止施工、擅自投入使用、未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备案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5.对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6.对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7.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8.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9.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0.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5 行政处罚 对降低、不按照强制要求进行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行为的处罚 1.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使用规定、妨碍安全疏散、阻碍消防救助行为的处罚 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5.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6.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7.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8.对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9.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0.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1.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行为的处罚 1.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8 行政处罚 对构成影响、防碍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处罚 1.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5.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防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0 行政处罚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行为的处罚 1.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过失引起火灾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5.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6.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7.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1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2 行政处罚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1.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3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4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5 行政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建设单位虚假备案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罚 1.对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
(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
(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
(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
(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8 行政处罚 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施工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的处罚 1.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防火设计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采用材料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施工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建设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5.对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6.对建设单位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7.对监理单位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8.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19 行政处罚 对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行为的处罚 1.对外墙装修装饰影响逃生、灭火救援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建筑屋面使用影响逃生、灭火救援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0 行政处罚 对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以及加油、加气作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在输气、输油管线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1 行政处罚 对高层建筑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2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为的处罚 1.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为的处罚 【规章】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2年8月13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为的处罚 【规章】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2年8月13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3 行政处罚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行为以及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行为的处罚 1.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4 行政处罚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资质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5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资质、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1.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5.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6.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7.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资质使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1.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4.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5.对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6.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7.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7 行政处罚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行为的处罚 【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颁布)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在对建设工程实施审核、验收或对社会单位、消防产品经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8 行政强制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临时查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规章】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审查责任: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的未写部位或者场所,应当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进行取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报告。
2、集体研究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由当事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保存。
4、实施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按照研究确定的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实施临时查封。实施方法通常是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再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事后责任: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29 行政强制 对逾期仍不履行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行为的强制执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规章】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2.催告责任:强制执行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
4. 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5. 执行责任: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0 行政强制 对逾期仍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行为的强制执行 【规章】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2.催告责任:强制执行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
4. 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5. 执行责任: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1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检查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处置责任: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32 行政确认 火灾事故认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规章】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2.调查勘验责任: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必要时对火灾残留物进行鉴定。
3.制作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4.送达责任: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5.事后责任: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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