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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349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备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0日颁布)
第十八条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规章】《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2013年3月1日起颁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国家安全、地震、气象、文物、军事管理等部门依法出具的意见书。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规章】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2004年2月7日颁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市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处罚 【规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第7号令,2002年1月28日起颁布)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市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市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市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市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自2004年9月1日起公布)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市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市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2004年2月27日颁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办) 1.受理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市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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