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审批部门 | 审批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实行市、县区(重点经济区)分级管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2 |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实行市、县区(重点经济区)分级管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 | 大洼县公安消防大队 | 行政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市、县区(重点经济区)分级管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
无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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