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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471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颁布)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颁布)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个人
实际操作考试费:180元/人;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下发文件:关于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辽财非函[2015]189号
2 大洼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社会组织及个人
3 大洼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小学、初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社会组织及个人
4 大洼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规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07〕068号)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细则并实行备案管理。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所)的审批、登记注册及复核审验工作。
各镇政府 社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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