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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588
序号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民政局 其他行政权力 尸体外运审批 【规章】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1998年5月27日颁布)
第十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将遗体在当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往外地的,必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国际运输遗体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国际运尸联系网承办。
第十九条 设立殡仪服务单位,必须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从事遗体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殡仪服务单位必须使用喷涂专用标志的接尸车辆,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个人 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遗体外运管理的通知》(盘殡管发[2015]10号),由市殡葬管理处审批
2 大洼县民政局 其他行政
权力
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规章】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第17号,1996年6月18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3 大洼县民政局 其他行政
权力
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辽民发[2008]15号)
第五条 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
第十条 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对所属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年度资格认定意见。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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