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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504
序号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大洼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 其他行政权力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规章】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1年6月7日颁布)
第三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2 大洼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规章】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08年4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3 大洼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设置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电总局第11号令, 1994年2月3日颁布)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4 大洼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 其他行政权力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3月17日颁布)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5 大洼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终止本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核 【规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2004年9月20日颁布)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6 大洼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规章】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08年4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7 大洼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规章】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4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8 大洼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 其他行政权力 从事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3月17日颁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9 大洼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 其他行政权力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行政法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2015年4月1日颁布)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10 大洼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站初审 【规章】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1990年11月2日颁布)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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