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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476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畜牧 兽医局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令,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公民个人、企业
2 大洼县畜牧 兽医局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公民个人、企业
3 大洼县畜牧 兽医局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公民个人、企业
4 大洼县畜牧 兽医局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公民个人、企业
5 大洼县畜牧 兽医局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相应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公民个人、企业
6 大洼县畜牧 兽医局 行政许可 兽医执业注册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公民个人、企业
7 大洼县畜牧 兽医局 行政许可 非跨省引进动物隔离场和无公害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核与合格证的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规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公民个人、企业
8 大洼县畜牧 兽医局 行政许可 除跨省引入种用动物和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章】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六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个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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