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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440
序号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畜牧兽医局 其他行政权力 大、中型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规章】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2011年12月9日修正) 第十条 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二)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三)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四)大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五)进行胚胎移植的;(六)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企业及个人
2 大洼县畜牧兽医局 其他行政权力 中小型纯种场及大中小型曾祖代、祖代、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规章】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2011年12月9日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二)中型、小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三)中型、小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四)进行种禽孵化、种畜配种、人工授精配种的。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类型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省政府下放,详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企业及个人
3 大洼县畜牧兽医局 其他行政权力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颁布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经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及个人 委托大洼县定点屠宰办公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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