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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416
序号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初审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颁布)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土地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在辽河保护区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对河道不利影响活动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挖砂、采石、取土、淘金以及爆破、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的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河道内建设、扩大排污口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九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建设和扩大排污口。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7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转移危险废物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九)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9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八)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0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采集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1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2010年12月25日颁布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2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在辽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下放。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3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改变林地用途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七)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改变林地用途。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4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1988年5月18日颁布) 第十三条 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5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在辽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6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辽河保护区内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在辽河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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