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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373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GT0001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区规划局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XKGT0002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区规划局 企业和个人
补交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XKGT0003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区发改局、区规划局 企业和个人
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出让代理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县《关于土地交易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XKGT0004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区规划局 企业和个人 补交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XKGT0005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企业 缴纳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XKGT0006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农用地转用组卷审查组卷报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县规划局 行政机关
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XKGT0007
0001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采矿权审批 矿区范围划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办法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企业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1号国务院令
市区同权
XKGT0007
0002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新设采矿权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颁布) 第二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和开采菱镁矿、锰、钼、硼、玉石和滑石等矿产资源以及由外商投资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企业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1号国务院令
XKGT0007
0003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变更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办法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企业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1号国务院令
XKGT0007
0004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结社规模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企业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1号国务院令
XKGT0007
0005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班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企业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1号国务院令
XKGT0008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区规划局 个人
XKGT0009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区规划局 企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市区同权
XKGT0010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市区同权
XKGT0011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农民建房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同权
XKGT0012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0.5公顷以上)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市区同权
XKGT0013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企业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1号国务院令
市区同权
XKGT0014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2010年5月9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 第91项 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 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 市区同权
XKGT0015
0000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XKGT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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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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