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卫计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528
大洼区卫计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QTWS00020000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其他行政权力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审批 【规章】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10月7日颁布)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个人 市区同权
QTWS00050000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其他行政权力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规范性文件】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
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公民个人 市区同权
QTWS00060000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规章】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28日颁布)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4]30号)
第十八条 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 市区同权
QTWS00070000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规章】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8号,2009年5月26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或样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销毁:(一)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二)有证据表明保藏物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三)保藏机构认为无继续保存价值且经送保藏单位同意的。销毁的菌(毒)种或样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经卫生部批准;销毁其他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销毁第三、四类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经保藏机构负责人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 市区同权
QTWS00080000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其他行政权力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第十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格式见附件3)。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备案凭证见附件5),并对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盖骑缝章。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 市区同权
上一篇: 环保局行政许可
下一篇: 海渔局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