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审批 部门 |
审批 类别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XKGS000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正)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GS000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GS000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GS000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所属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 1988年6月3日颁布)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L000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 【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 | 无 | ||
XKSY000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07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饼干生产许可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0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0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糖果制品类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1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1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黄酒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1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1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1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蛋制品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1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可可制品生产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1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焙炒咖啡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1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1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糕点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SY001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豆制品生产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L002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L002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重点管理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除外) | 【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L002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4.2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L002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气瓶充装资格许可 1、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2、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L002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 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D1级、D2级) 2、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GB1、GB2、GC2、GC3、GD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行政规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第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L002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1、锅炉制造单位许可(D级)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D1级)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阀门B1级、B2级;锻制法兰B级;4、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C级) | 【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L002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 1、锅炉安装单位许可(2级、3级) 2、锅炉改造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3、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 4、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5、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B1、GB2、GC3、GD2) 6、电梯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7、电梯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8、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9、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10、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许可12、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13、锅炉修理单位许可(1级、2级、3级)14、压力容器修理单位许可15、电梯修理单位许可(B级、C级)16、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17、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1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 | 【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二、《特种设备条例》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L002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 【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行政规范】第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DZ002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核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DZ002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DZ003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备案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0日颁布) 第十八条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DZ003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 【规章】《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2013年3月1日起颁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国家安全、地震、气象、文物、军事管理等部门依法出具的意见书。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DZ003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规章】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2004年2月7日颁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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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MW003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关于推进试点镇村和街道社区改革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改办发[2015]3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FK003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泥用建筑项目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筑进行审核许可。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FK003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FK003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及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许可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三条第五款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FK003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转让、抵押、租赁、改造和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七条释义 县级以上地主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4)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 ……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FG003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2月28日颁布)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规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FG003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项目招投标核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FG004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涉及审批 |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 第三款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FG004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X004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X004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X004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X004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 【行政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规章】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1999年3月18日颁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X004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 【行政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市政府第六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X004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电力设施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 | 【行政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 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市政府第六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X004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 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市政府第六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X004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没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X005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省中小企业引用担保机构备案 | 《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辽中小企发[2008]1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业性担保机构。 第九条 担保机构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从业人数和技术职务人数。一个担保机构必须使用一个名称备案。 第十条 申请办理担保机构备案时,应当填写《担保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出示和提供以下证件(含复印件)、资料(一式四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4、担保机构章程; 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其它材料。第九条 担保机构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从业人数和技术职务人数。一个担保机构必须使用一个名称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Y005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小学、初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JY005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MZ005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MZ005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MZ005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MZ005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 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MZ005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 |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 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和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 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 设计、编制、安装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 (五) 组织编纂各种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 (六) 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七) 对专业部门出版地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八) 监督牌匾中地名用字; (九) 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邮电、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MZ005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第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一)至(七)项规定办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J005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4年6月4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许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相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第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挖掘费用。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附表1第五项第四款 4.占道挖掘许可(主街主道部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J006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依附于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颁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J006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J006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J006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J006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J006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风景名胜区古籍开发修缮审定审批 | 【行政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19日颁布)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J006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供水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J006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 【规章】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2000年9月1日颁布)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ZJ006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桥梁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规章】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6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审批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7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7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颁布) 第十四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属于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并报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7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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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NJ007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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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NJ007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颁布)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猎捕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必须向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7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7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10万立方米以下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营场所平面与以及固定场所证明、注册资金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经营木材来源证明等材料,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省政府下放,详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7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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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NJ007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1月19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7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颁布) 第十四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属于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并报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8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许可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营场所平面与以及固定场所证明、注册资金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经营木材来源证明等材料,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省政府下放,详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8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 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 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规章】 《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2003年9月25日颁布)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未取得国家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禁止发布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内容一致。 【规章】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1998年12月22日颁布)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 以及调节植物、 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 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8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自 1997 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NJ008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LS008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颁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员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并向大洼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HY008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HY008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就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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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08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机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J008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执业护士延续(变更)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授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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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08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100张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 |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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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09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卫生行政许可;2. 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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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09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及变更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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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09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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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09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机构执业人员《执业许可证》及服务人员《合格证》发放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起修正)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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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09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J009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以及家庭接生人员《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无 | 公民 | 无 | ||
XKWJ009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批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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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09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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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09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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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09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气氛衽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庄重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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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10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校验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J010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每一年校验一次,校验周期到期30日前,医疗机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证》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并在《放射诊疗许可证》上盖章;不符合要求的,提出监督意见,要求申请单位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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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10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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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J010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⑴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⑵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⑷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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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0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演出经营机构承办台组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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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0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新修订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0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新修订为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0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经营者兼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印刷企业)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九条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新为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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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0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业(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九条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新修订第十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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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0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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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1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新修订为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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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1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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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1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核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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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1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新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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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1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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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1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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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1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新修第六条,内容略有不同)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新修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修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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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1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境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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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1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经营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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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1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2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设立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2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 第十四条(新修为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应增加新修订的第二十五条营 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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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2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前面条例标明是旧版本,但此条款却是修订后的)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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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2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报纸、期刊、图书资料刊号审核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但所填内容不全)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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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WL012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2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施工安装业务审核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第七条(第一二款)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2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一条(新第十条第二三款)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新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机构。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2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 (新第十条第二三款)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新第十一条第二款)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2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2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体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3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3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3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新第八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3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3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五条 (2016对此款重新修改,应为新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L013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 第二条 (第一款)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XM013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令,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XM013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XM013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XM0139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XM0140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相应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XM0141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非跨省引进动物隔离场和无公害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核与合格证的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规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XM0142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令,2004年4月9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XM0143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大、中型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 第十条 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二)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三)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四)大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五)进行胚胎移植的;(六)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XM0144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中小型纯种场及大中小型曾祖代、祖代、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 第十条 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二)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三)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四)大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五)进行胚胎移植的;(六)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J0145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39号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主席令第48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J0146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分立、合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主席令第39号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 [2001]第8号 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J0147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市级审批和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主席令第39号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
XKWJ01480000 | 大洼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1号 第八条 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28号全款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538号 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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