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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397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QTNJ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发放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大洼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公布大洼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同时向县域内所辖各镇下发实施方案,并由各镇向本镇购机用户公布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间、办理补贴时所需证件及办理流程。
2.受理责任:(1)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并由供货单位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2)申请补贴。购机者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镇农机管理部门盖章,农机站长签字后,提交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购机者卡(账)区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购机者原则上要在购买机具后30天内(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办理补贴申请。
3.审查责任:(1)区农机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包括“三率”(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的审核,留存相关材料。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2)区农机部门按照补贴机具核实规范,制定核实工作细则,开展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补贴对象要组织进行重点核实。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同时,将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拟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级公示7天。
4.决定责任:区农机部门将核实机具的用户名单,分批次把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相关材料和公式结果提交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帐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区级农机部门。
5.送达责任:补贴启动实施后,区级农机部门每季度至少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兑付一次资金。
6.事后管理责任:区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QTNJ00020000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其他行政权力 拖拉机安全技术年度检验 【规章】 《拖拉机注册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拖拉机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QTNJ000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行政权力 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年度检验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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