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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545
大洼区司法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QTSF00010000 大洼区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公民个人
QTSF00020000 大洼区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60号令,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公民个人
QTSF00030000 大洼区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规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2008年5月28日颁布)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民个人
QTSF00040000 大洼区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执业资格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个人
QTSF00005000 大洼区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和律师及相关法律援助人员指派 【规章】 《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2004年10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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