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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办)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485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办)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QTMW00010000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办) 其他行政权力 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规章】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2015年6月16日颁布)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个人 市区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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