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办)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办)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QTMW00010000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 【规章】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2015年6月16日颁布)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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