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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442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审批
部门
审批
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GS0001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公民个人、企业
XKGS0002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民个人、企业
XKGS0003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民个人、企业
XKGS0004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所属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 1988年6月3日颁布)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民个人、企业
XKGS0005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修正)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公民个人、企业
XKGS0006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颁布)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007年5月28日颁布)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GS0007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年11月1日颁布)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公民个人、企业
XKSY0008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GS0009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4年2月20日修正)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10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11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B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12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B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13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锅炉改造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14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电梯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15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16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压力容器修理单位许可、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17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及特殊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18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建立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规章】《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1995 年 7月5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的内容和要求:(一)计量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二)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三)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19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200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饼干生产许可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21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22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糖果制品类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23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24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黄酒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25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26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27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蛋制品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28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可可制品生产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29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焙炒咖啡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30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31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糕点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SY0032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豆制品生产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3]8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二批)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4]3号)
自2014年1月26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共13大类18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33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34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重点管理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除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35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36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气瓶充装资格许可 1、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2、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规章】《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1995 年 7月5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的内容和要求:(一)计量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二)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三)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37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 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D1级、D2级) 2、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GB1、GB2、GC2、GC3、GD2)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38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1、锅炉制造单位许可(D级)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D1级)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阀门B1级、B2级;阀门铸件B级;弹簧支吊架B级;紧固件B级;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B级;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B级] 4、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39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 1、锅炉安装单位许可(2级、3级) 2、锅炉改造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3、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 4、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5、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B1、GB2、GC3、GD2) 6、电梯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7、电梯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8、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9、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10、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许可12、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13、锅炉修理单位许可(1级、2级、3级)14、压力容器修理单位许可15、电梯修理单位许可(B级、C级)16、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17、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1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40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XKZL0041000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规章】《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1995 年 7月5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的内容和要求:(一)计量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二)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三)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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