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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466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
第十七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电力、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事业单位、
企业、个人
2 大洼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建设水工程审批(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九条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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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洼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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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洼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同步验收。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4号,2005年7月8日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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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洼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七条 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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