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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466
序号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许可证审核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2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证审核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3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审核 【规章】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2002年4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4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申报绿色食品审核 【规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2012年7月30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5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其他行政权力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初审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1月19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委托大洼区森林公安局实施
6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初审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7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其他行政权力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8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9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其他行政权力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十四条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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