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部门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1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不能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初审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有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第二条: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县每平方米1000元。 (2001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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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其他行政 权力 |
转让、抵押、租赁、改造和拆除人防设施审批 | 【规章】 《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1994年11月10日颁布)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人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以上主管人防工作的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得转让、抵押、租赁、改造和拆除。经批准拆除的人防设施,应当按规定标准补建或赔偿。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无 | ||
3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 | 【规章】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十八号 2003年4月1日颁布)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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