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审批部门 | 审批类别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1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行政许可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泥用建筑项目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筑进行审核许可。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无 | ||
2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有 关于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关于人防工事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盘价发[2009]74号) (2009年10月15日) |
||
3 | 大洼区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行政许可 | 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及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三条第五款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无 |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