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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市场化收购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23 浏览次数:663
一、总 则

第一条 凡纳入抚顺市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从市场收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均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政府收购市场商品房,应按照政府采购办法,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公平竞价收购。各县区政府应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棚改安置房源的招标采购。
第三条 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通过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房,搭建平台组织居民团购住房,以及政府购买存量安居房源等办法,加大安置居民改善住房的可选择性,解决房源户型不匹配问题。
第四条 收购的商品房以竣工待售的现房为主。收购安置住房原则上应在原房屋所在地附近区域,或土地等级类似地区收购。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年竣工交付使用。
第五条 政府采购需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购买安置工作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二、房源调查和询价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应对棚改动迁房屋和安置住房需求开展摸底调查。根据安置住房实际需求情况,制定收购的地域范围、户型、套数、面积、装修标准和入住时间等收购条件。由住建、财政、评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收购定价工作小组,向所在区域开发商开展房源调查和询价谈判工作,统计所需房源和报价情况。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根据房源调查和报价情况,统筹考虑房源,按就地就近原则选择区位、户型、面积、环境配套和入住时间等,具体研究确定区片房屋最高限价标准、开发建设手续完备条件、竣工交房日期,室内装修控制标准、质量功能监督要求,以及收购资金结算等采购条件和办法。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结合安置需求和房源实际情况,依据政府采购办法,拟定的棚改安置房屋收购实施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授权棚改责任部门实施公开采购。并将实施方案、采购房源、安置名单和贷款需求报市棚改主管部门,由市棚改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三、公开竞价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代理机构,向市场公开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政府采购房源价格应考虑房屋建设综合造价,开发利润率不得超过3%。
第十条 各县、区收购定价工作小组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研究制定采购评标相关标准。制定评标标准时,要特别防止个别不具备实力的开发商恶意竞价和窜通报价,确保收购房屋价格合理并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于购房货币化代金券安置的政府团购房源,可采取就近收购和异地收购相结合办法,采购标的以房价为主,采购数量适当扩大,向群众提供灵活的商品房地点、户型和面积。由群众自主选择购买后,政府再与开发商进行资金结算。

四、房屋收购

第十二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中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和下达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单位与开发企业要在政府采购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签订相关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配建回购协议。
第十三条 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中标商品房尚未达到现房销售条件的,由政府采购单位与开发企业先行签订配建回购协议,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开发建设。待商品房竣工验收并达到销售条件后,再行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施现房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单位要对在建房地产项目实施现场质量监督,确保收购房屋质量、工期、使用功能和装修标准等,达到协议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建设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开发项目不能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应及时中止协议,防止造成棚改项目超期回迁。

五、验收配户

第十六条 收购房屋所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政府采购单位应对房屋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逐户进行验收,达到配户使用条件后,可支付购房合同价款的70%。
第十七条 政府收购的棚改安置房屋配户后,由安置居民对房屋进行分户验收,办理入住手续。待安置居民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政府采购单位向开发企业付清其余30%的合同价款。

六、产权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注明为政府采购的棚改安置房屋,且所购房屋已完成初始登记。各县区棚改主管部门应将房屋采购合同与安置居民名单,一并报送市棚改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已登记备案的棚改安置居民,持与政府签订的棚改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和配户通知单,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按现行标准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由政府组织团购筹集安置房和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抚顺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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