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辽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05-23 浏览次数:578
辽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辽阳市政府授权辽阳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直接组织的辽阳市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棚改指挥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但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四条 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我市城市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规模,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改服务。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棚改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健全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即购买主体为政府委托的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组织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账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服务的职责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应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第九条 各棚改指挥部做为各级购买服务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 确定承接主体后,市棚改指挥部及时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市棚改指挥部要将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逐年列入财政预算,资金从各级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在开展采购前应按程序报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服务资金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的向承接主体支付。支付程序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执行。随着棚改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以通过融资的形式解决。
第十二条 棚改项目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三条 各棚改指挥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具体部门组织实施。棚改指挥部在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辽阳市棚改指挥部要制定辽阳市棚户区2016-2017年的改造目标及行动纲要。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明确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及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纲要。
第四章 绩效评审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局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六条 市区审计局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压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购买服务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