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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政务公开

盘锦沃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大洼区东风镇帅乡工业园区,法人代表,于德江。2017年3月18日大洼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企业厂区内有10个储罐没有环保审批手续;2、企业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锅炉产生废水直排入渗井。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下达了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7]第16号,要求企业立即对违反行为进行整改并处罚七万零五十元。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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