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环保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盘锦海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于学文。2015年11月5日,大洼县环保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该企业锅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两项污染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下达了预处罚,处罚壹万元。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对锅炉进行整改,如拒不整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1月9日,县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复查,企业锅炉仍然超标排放。县环保对企业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企业废气排放连续超标情况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共4日,每日1万元,共处罚4万元。11月16日,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大洼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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