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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5〕27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大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0 浏览次数:1209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三届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大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局地扬沙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国资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气象局、国网盘锦市大洼区供电公司,各镇街、临港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为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 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街、临港经济开发区:参照区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应急要求

3.1 绩效分级管理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管理。

3.2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2.1 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应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同步国家及省、市要求及时更新。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组织各镇街及临港经济开发区对污染源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2.2 切实落实减排比例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

3.3 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3.1 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为生态环境部《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评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3.2 保障类企业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3.3 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4 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3.5 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4 预警预报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严格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结合实际制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强化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4.2 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或市生态环境局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或解除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县区、经济区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

5.4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措施的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6 总结评估

预警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2时前将本辖区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7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报备

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向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报备。

7.2 预案宣传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7.3 预案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成员单位应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监督执法到位。

8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8.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8.3 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信息联络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9 附则

9.1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2 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盘锦市大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名词解释

附件1:盘锦市大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街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

区工信局:指导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减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监督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负责督促区属企业按照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工作。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监督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做好限行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街及临港经济开发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指导和监督城区及周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规范建筑垃圾和建筑渣土运输行为。

区气象局:联合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及大气污染防治减排效果气象条件分析评估,并为提供技术指导;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国网盘锦市大洼区供电公司:配合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

附件2: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污染天气,尽可能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大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5〕27号 解读

【图解】《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大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5〕27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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